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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

 

 

 

 

企业变更

Business Registration

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核名

受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新设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其中属于已设立企业的,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提出申请: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设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